
Statut de l’Association Suisse Chine de Fujian Communautaire
ASSOCIATIONSUISSE CHINE DE FUJIAN COMMUNAUTAIRE
VEREIN DER CHINA FUJIAN GEMEINSCHAFT IN SCHWEIZ
瑞士福建 同乡会 章程
STATUS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会宗旨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中国及 瑞士联邦 政府的法律法规 积极推进中 瑞 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弘扬 爱国爱乡、海纳百川、乐善好施、敢拼会赢 的 福建 精神,积极维护侨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发展
同 瑞士 及 世界各 地 华人 社团 的友好合作关系。
★ 第一条 本会 中文名:瑞士 福建 同乡会,
德 文名: VEREIN DER CHINA FUJIAN GEMEINSCHAFT IN S CH WEIZ
法文名: ASSOCIATION SUISSE CHINE DE FUJIAN COMMUNAUTAIRE 。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旅居 瑞士 的 福建 籍华侨华人组成 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一个非政治、
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 瑞士 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 第 三 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 电话:
第二章 会员
★ 第 四 条 凡是对 福建 、对 瑞士 有联系有感情现居住在 瑞士 境内的 福建 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
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 第 五 条 会员分家庭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 六 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 第 七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 入会登记表 。
★ 第 九 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
第三章 组织
★ 第十 一 条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 第十 二 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 三 条 会员大会每届 二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 四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 11 1 5 名,其成员由 各地区 会员 代表 选举产生,
在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 五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执行 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 六 条 理 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 十八 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助人,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第 十九 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聘请荣誉会长 1 2 名、 执行 会长 一 名、秘书长一名, 财务长一名。 执
行 会长、秘书长 ,财务长 由 会长提名 理事会 表决通过 产生,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 会长 每届任期 三 年,
可 连任 一届 。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 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 第二十 一 条 根据情况,同乡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各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
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 第二十 二 条 当选的各位同 乡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
度的奉献。
第四章 经费
★ 第二十 三 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 10 0 欧 元 ,每年 6 月 30 日前缴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当选理事必须给予一定的捐赠。
(三 本会网站和其他创收。
(四 其他社会赞助。
★ 第二十 四 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 福建 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对外联络。经费的使
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 ★ 第二十 五 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和中国 福建 的联系,让 福建 人了解 瑞士 、让 瑞士 人了解 福建
(二 组织 福建 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把这里变成 福建乡亲 的乐园;
(三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
(四 为 福建 来的留学生做好服务咨询工作,使他们身在异乡有家的感觉;
(五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 福建 老乡在中国和 瑞士 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海内外和上
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七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八 组 织中华传统节日聚会,鸿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 瑞士 多元文化增光添彩;
(九 根据 乡亲们 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十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 六 条 本章程于 20 13 年 9 月 19 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章程内容 年 月 日经瑞士福建同乡会大会一致同意通过。
以瑞士福建同乡会之名:
会长 秘书长